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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释放信号:加大证券违法犯罪惩治力度

证券日报

  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法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检报告”)。“两高”报告均提及对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其中,最高法报告还释放了加大对违法行为判罚力度的信号。

  “‘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助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是法院和检察院新一年的共同职责、重点任务。”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行为的打击,将会持续从严。过去一段时间,金融治理主要依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未来加大司法惩治力度是大势所趋,司法机关有强大的追诉力量和追溯能力。

  去除资本市场“毒瘤”

  最高法报告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判罚力度。某新三板公司在股票发行中虚增营收3亿元、少披露银行借款10亿元,欺诈增发股份,法院判令其赔偿投资者4900万元,公司高管承担最高100%连带责任,疏于核查验证的中介机构承担20%连带责任。金融行为须合规,高管违法要严罚,中介失职必追责。

  上述提及的典型案例中,公司不仅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高管、中介机构也要分别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让违法者、助纣为虐者付出沉重代价,将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

  “最高法强调的是全链条惩治。”程雷表示,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但金融合规、证券合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传统的合规制度大多是从海外成熟市场引入的,如何打造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合规制度、实施机制、合规评价标准,需要进一步探索。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合规是生命线,也是所有资本行为的底线。对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的追责力度,还需进一步提升。

  最高检报告显示,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完善证券犯罪执法司法标准,挂牌督办重大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346人,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早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两高”仍将持续落实《意见》中的基本要求,把去除资本市场上的“毒瘤”作为工作重点和任务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打击公司本身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于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要一并追究。

  加强行刑衔接

  在协同完善证券犯罪执法司法标准方面,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透露,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即将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规则。

  程雷表示,协同完善证券犯罪执法司法标准,最核心的是证据问题。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标准不一样,而司法案件证据标准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执法的标准,因此,要做好两者间的衔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对行政处罚机关获取的证据,应该进行独立司法审查,使用的标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定罪量刑的标准。

  吕红兵表示,守住风险底线,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提振投资者信心,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甚为关键。经过多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证券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体制机制逐渐成熟。目前需要完善的是,如何通过系统协调来实现三者的立体追责。建议加强金融法院建设,推进案件审理“三合一”,即由金融法院全面管辖金融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从而实现金融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

  对于2024年工作安排,最高检报告提出,深化人才强检,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法治等紧缺人才培养。

  程雷表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有很多障碍和挑战,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专业人才的匮乏。这就需要不仅要了解行业专业知识,还要了解证券市场和刑事司法的复合型人才。另外,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是紧密相连的,还需要涉外法治人才。因此,最高检报告提到“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法治等紧缺人才培养”,是非常精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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