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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推动基金产品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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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多家公募“迷你基”发布公告,宣布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对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进行表决,修改思路主要是放宽基金合同的终止条件,尽可能延长基金产品的存续时间。

  笔者认为,应推动基金产品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目前基金退出机制并不十分明晰。按2014年《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一条,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其中并未明确触及上述红线后需要重新达标的时间期限,甚或可无限期拖延,由此“两百人”和“五千万元”也难成为基金强制清盘红线,现实中有的基金资产净值,甚至只有几百万元。

  此前一些基金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清盘机制,比如规定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触及上述红线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有的基金公司随大流修改《基金合同》,新条款基本符合《办法》第四十一条上述规定,这可让濒临清盘的基金得以“续命”,应该说没有什么违规之处,只能说是巧妙利用了规则漏洞,因为目前基金退出机制本就模糊不清。

  有些中小型基金公司产品线较少,通过修改基金合同条款来“保壳”,相比于找“帮忙资金”来帮忙,显然成本更低。新基金的申报工作较为繁琐,过程较长且要耗费基金公司不少成本,“保壳”似乎是合理选择。

  但基金保壳对投资者未必是好事,审视一些《基金合同》,其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以及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要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即便这些费用再怎么压降,对于迷你基金而言也是不堪重负。对此笔者有以下观点:

  首先,应建立基金清盘刚性机制。一般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需要进行清算,而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等情形;其中缺乏与基金基本面挂钩的情形。

  建议可增设基金合同的一种终止情形,比如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一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基金合同需要强制终止、并进行清算。

  其次,更多探索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退出方式。基金清盘后,投资者的钱就需退回去,而基金合并后这些钱继续由基金公司投资运作,可免于处置成本,应该是迷你基金的一个较好出路。此前基金合并例子还不多,为此应解决基金托管、各基金不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等问题,推动更多合并实践。合并后由相对优秀的基金经理来管理,既可实现优胜劣汰,又可节约基金公司资源、提高运行效率。

  其三,提升基金公司投研水平。此前基金市场存在部分产品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趋同的现象,不少基金产品拥挤在当时赛道上,这些可能是过眼云烟,与真正的价值投资理念还有距离。

  目前高股息率投资策略之所以盛行,这是因为它契合了投资真谛,投资就是为了获得回报,能够保持长期高分红的公司,应该说公司基本面比较好,财务造假可能性也不大,高股息率当然可以当做投资者筛选优质股的一条“金标准”。

  说到底,基金沦落到迷你水平,主要原因多是基金公司投研水平、投资业绩不佳,基金赚钱、跑赢大盘才是硬道理,这才会让投资者不离不弃、长久陪伴,基金份额才会与日俱增。

  中小基金公司并非就处于竞争劣势,应避免过度拥挤在赛道上,转而专注自己拿手的细分领域,深挖标的投资价值,静待市场价格发现,由于基金规模小,只要基金经理有真材实料,基金规模更容易实现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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