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长期资金加大对私募基金支持力度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监管二司一级巡视员刘云峰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长期资金加大对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发挥好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的积极作用。
放宽对私募股权、
创投基金投资限制
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刘云峰建议,从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长期资金加大对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
首先,研究出台鼓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放宽养老金、年金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建议支持全国社保基金、地方社保基金适度提高实际配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允许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次,制定银行资金支持私募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于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部分优质创业投资基金,建议试点豁免期限错配并允许滚动发行,释放银行资金,支持股权创投行业发展。支持部分风控和资产配置能力较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表内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股权创投基金出资。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以银行贷款认购试点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基金,允许试点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基金使用银行贷款提高股权投资能力。
此外,优化和建立对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机构和团队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形成真正的长期投资和配置策略。可考虑选择风控能力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试点直接配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丰富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类型,提升保险资金资产回报率。支持保险机构增加保险资金配置创业投资基金比例,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降低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因子。
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
税收政策
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扶持企业成长壮大、培育企业上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刘云峰建议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税收政策。
一方面,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征管体系,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管理的统一性。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作为扣缴义务人,积极引导非上市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转让,便于税务机关统筹监管。
另一方面,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较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同等或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如,个人持有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印花税征收规定,为降低市场股权转让成本免征印花税;个人因持有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延期缴纳股东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除外)转增公司股本时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