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攻AI、净零与新创募资 产创条例修正拚明年上路
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将于113年12月31日届期,为利产业因应人工智能与全球净零排放趋势,促进投资新创事业,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经济部预定明日起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最快可望明年1月1日起如期施行。
产发署召开4场座谈会,邀请产业公协会及相关单位搜集意见,研拟修正第10条之1、第23条之1、第23条之1、第23条之2等条文,另本部投资审议司研提增修产创条例第22条、第67条之3等条文。 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 10 条之 1:
(一) 鼓励产业持续智慧升级、配合 5G 应用商机与资安防护日趋重要,保留现行智能机械、5G 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并检讨智能机械现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阶智能制造迈进。
(二) 因应 AI 应用快速发展,为鼓励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我国 2050 净零排放目标,增订人工智能、节能减碳项目,促进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
(三) 配合适用项目增加,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期产业多投资AI与节能减碳设备,加速数字与净零双轴转型。
(四) 施行期限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一致。
二、第22条: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新台币15亿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从事海外投资系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投资之事由。
三、第23条之1:有限合伙创投事业之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其中投资新创事业金额比例提高至50%,以引导有限合伙创投事业资金可多挹注于新创事业。
四、第23条之2:除现行个人投资设立2年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规定外,增订个人投资设立2年以上未满5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符合要件人,亦得适用本条租税优惠,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营运发展所需资金。
五、第 67 条之 3:增订「公司未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及「已实行投资后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
为让各界了解修法方向并广征修正意见,产创条例修正草案已刊登于经济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如有相关修正意见,可透过前开平台提供或联系产业发展署、投资审议司。 另为使产业可于114年衔接适用,本次预告期间订为14日(自113年10月5日至113年10月18日); 除此之外,经济部将就前开租税优惠等修正条文召开公听会,邀请相关产官学界参与讨论。
经济部综合评估各界意见并据以修正后,将函报行政机构及送请立法院审议,期能于立法院本会期完成修法程序,除第22条及第67条之3另订施行日期外,第10条之1、第23条之1及第23条之2可如期于114年1月1日起施行,协助产业数字及净零双轴转型,促进创业投资事业与新创事业发展。